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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局关于在办理《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中对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处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局关于在办理《四川省
 引进人才工作证》中对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处理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4]31号)


各市、州人事局:
  《省人事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委办〔2003〕21号)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在办理《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中就学历和有效身份证明等问题请示我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省人事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一)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系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院校或党校毕业文凭的人员。
  二、省人事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五条(三)款“有效身份证明”系指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且与在川工作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外籍和台港澳专业技术
  人才和管理人才申领《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下:
  (一)外国专家:护照,公安部制发、驻地市、州级以上公安出入境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发、省外办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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