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2004]26号)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
  现将《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区农村城镇化步伐,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建设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如下:
  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走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按厦府[1998]综002号文第7条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
  ①没有住宅或宅基地面积没达到规定享有标准的。
  ②人均住宅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③现唯一且长期居住的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危险性达到C级或D级。
  三、政府鼓励利用村内空闲杂地建房或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限等方面应当给予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对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享有标准,申请另外选址进行新建住宅的,申请人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协议,在新建住宅竣工后无偿自行拆除原旧住宅,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并报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后另外统一安排使用。
  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地块总平规划,对新规划的建设用地必须按联体式住宅进行建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