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减少行政收费。中小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为: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50元;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100元,建筑面积101—500平方米每宗200元;建筑面积501—1500平方米每宗300元;建筑面积1501—3000平方米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1平方米以上每宗800元。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中小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每宗20元),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
26、降低中介服务收费。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从多方面降低评估费用。中小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用土地、房产等作担保或反担保抵押的,经担保双方协商,可不进行评估,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负责登记的部门不得强制企业进行评估。土地、房产等抵押物需要评估的,评估收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需要进行公证、签证的,公证费、签证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委托前次评估、公证机构对同一抵押物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标准的30%的幅度内计收。
七、加强银企协调,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7、建立政银企协调沟通机制。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建立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情况沟通,及时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突出问题,推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建立“恪守信用、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要积极筛选自身素质高、发展前景好、有贷款项目的中小企业,定期向商业银行推介,组织银企合作洽谈,促进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应适时组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展示推介活动,向中小企业推销、宣传自己的金融产品,搞好投资政策咨询,使中小企业更好地了解金融、运用金融,加快自身发展。
2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研究制定开放信用数据和征信数据使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努力为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各级政府网站要建立金融网页,定期公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名单,逐步实现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司法诉讼等信息的共享,缓解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贷款矛盾。
29、整顿社会信用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法人的诚实守信教育,增强企业的信用观念,优化银企合作的诚信基础。加强对中小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禁企业借改制之机,悬废银行债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情况的发生。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警示不讲信用的企业和行为,形成讲信用光荣、不守信用可耻的社会风尚。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快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理速度,依法及时受理“支付令”申请,加大执法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努力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