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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
  20、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尚未建立的县(市),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建立担保机构的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壮大担保能力,争取尽快实现信用担保基金省级达到2亿元、设区市达到5000万元、有条件的县(市)达到2000—3000万元、一般县(市)达到1000万元以上,形成担保资金匹配使用、省市县担保信息资源共享、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服务网络。
  21、健全担保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资金注入和风险补偿制度、信用评级制度、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制度以及行业自律与维权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保障作用。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
  22、积极发展其他形式的担保机构。鼓励由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大力发展民营和外资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性资金为辅的“民办公助”担保机构,实行与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各担保机构要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与商业银行密切合作,尽快实现对有贷款项目的会员中小企业实施担保。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对设区市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3、创新担保方式。商业银行应全面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扩大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空间,探索多渠道、多途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尝试和推广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允许中小企业用自有资产对担保机构实行反担保。对提供贷款担保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方式,也可以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尽量满足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
  六、规范抵押贷款收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24、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各市县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0〕第25号)精神,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开对抵押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办法,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不能在中央和省定范围外增加任何收费项目,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对本地区抵押贷款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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