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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9、健全贷款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各金融机构在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要建立信贷营销激励机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客观公正地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业绩。对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且成效显著的信贷人员,要给予与之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主动拓展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积极创新信贷产品。要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发“量身定做”的新的贷款品种。要积极推广房产和商铺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努力开发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大力发展个人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
  11、实行最高限额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在核定企业最高贷款限额的同时,对其财产设备一次性抵押到位,银行可在有效抵押期间和核定的限额内向企业循环发放和回收贷款。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按时支付利息的优质中小企业允许办理“借新还旧”。积极探索采用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等多种抵押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以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数量少、次数多的特点。
  12、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重点。允许中小企业比较活跃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户小额农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
  13、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人民银行省内各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要不断提高信贷指导的科学性、实效性、针对性,认真抓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24号)的贯彻落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监督,确保人民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要注意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授权授信、信用评级及资金营运状况方面的情况,加强分类指导。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帮助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构筑信贷项目交流平台,推动银企交流与合作,调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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