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分别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全年日常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诫勉;
  (七)调离工作岗位;
  (八)辞退;
  (九)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有明确投诉人的,在按上述方式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责令责任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七条 一般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方式追究;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追究。
  严重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方式追究;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九)项规定的方式追究。
  特别严重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方式追究;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方式追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