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实施行政许可或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违法收取费用的;
(八)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在法定的前置性行政许可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先行许可的(实行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前置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的除外);
(九)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新增的行政许可在正式实施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的;
(三)收费不开具法定专用票据的;
(四)指使被收费单位采用虚假申报手段隐瞒应收费款项的;
(五)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收费款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六)在检查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不开具法定票据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