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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6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2003年11月10日

            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和预防接种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预防免疫接种种类和程序,通过对特定人群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使人体获得对某些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以预防、控制和消除相应传染病为目的的预防措施。
  本办法称的计划免疫是指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等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按照国家确定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种类和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的免疫接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把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预防接种工作,并对预防接种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贮存、分发以及质量控制、冷链管理和效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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