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昆明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9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昆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
第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和其它专用泊位。收费停车泊位为实线线框,其余泊位为虚线线框加标识和其它特殊识别线框。每个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一般为5.5米至7米。
第四条 凡本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在道路上停车,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的设置,应根据交通状况及客流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审批并负责管理。
第八条 不得在以下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三)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