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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三)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三)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对工期较短的国家建设项目只实行竣工决算审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国家建设项目、未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但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以审计机关自身人员为主(包括系统内部抽调人员协助),确因人员不足难以完成审计任务时,可以由市审计局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具体办法由市审计局制订)。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除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以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具有抽审权。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发生不一致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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