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二月一日

抚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及所属单位借贷的资金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监察、财政、计划、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向审计机关提供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