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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引导和鼓励多种主体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和村级药品零售点。对在农村开办连锁药店的,优先审批,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注册资金、计算机网络化控制的条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向其设立的零售网点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配送药品
  对在农村开办零售药店或服务点,符合条件的,申办者不限经济成份、不限地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办。支持在乡(镇)所在地设置药品配送站。对在边远山区乡(镇)开办零售药店,条件可适当放宽为:
  (1)经营场所面积:乡(镇)不少于20平方米,村不少于15平方米;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三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验且经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持证上岗;
  (3)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
  三、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试点工作。7月底到8月初完成。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试点工作在全省铺开。11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和总结。12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举措,惠及广大农民,对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积极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各级卫生、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形成政府领导牵头、药监部门具体操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农村设置药品供应网点的工商、税收、物价管理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实减少药品流通销售环节和成本,降低药品价格,解除农民用药的不合理经济负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市场价格的管理,药品经销单位必须实行挂牌经营、明码标价。对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限价和中药饮片零售价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加强农村药品日常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市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要在强化药监部门主体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法律规范的原则,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延伸,禁止以行政手段强行指定药品进货渠道。要在重点抓好赣州市、南昌市、遂川县、永修县、樟树市、德兴市、贵溪市等7个省级试点市、县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切合我省省情的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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