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属于治疗性集体用药的制剂(既多个患者共用一个包装的医院制剂)、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应以治疗费或检查费形式计价的以及其它不单独收费的品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规定另行收费的,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对6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特批的医院制剂品种,只有部分品种纳入《标准制剂目录》中,其余品种仍按照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医院制剂增补内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37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九、已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的《标准制剂目录》中的制剂品种,以及本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认规格包装和价格的非标准制剂品种,其备案及确认内容如有变化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内,向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变化内容的材料申报,经核定后每季度进行一次变更。
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标准制剂目录》的有关规定,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一、市、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制剂目录》支付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十二、公费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纳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录(略)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略)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标准制剂特批品种(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