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文化体育交流、项目合作或承担具体项目、任务的组织策划。
(四)在本市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文化体育群众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或兼职。
(五)担任各类文化体育机构的联系会员、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禁止的其他从业方式。
第五条 来京从事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经市级文化体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需要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申请,按照现行人事管理程序办理。
需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或者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向聘用单位注册地或其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 领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对本市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设立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专项发展资金给予重点奖励和支持。
(二)聘用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优秀文化体育人才的工资,提供住房及租房补贴;对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运动生命)短等部分特殊专业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以合同的形式提供转业保障金。
(三)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京购房购车时可享受本市购房购车有关奖励政策。
(四)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五)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数的限制,有突出贡献或从事特殊专业的可申请破格评审。
(六)可将人事档案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存放在本市有流动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外国(籍)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可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及获得出入境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