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
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该《暂行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
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首都的文化中心功能,鼓励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包括文化、艺术、体育类的专业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条 积极鼓励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吸引在国内外文化体育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水准、取得较多成果且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适用于本暂行规定。
(一)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
(二)业绩、能力突出,获得同行业公认的国际、国家、省(部)级重大奖项的专业人才。
(三)曾就职于世界知名的文化艺术传媒或体育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
(四)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同行业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和体育科研人才。
(五)熟悉文化体育产业、有良好开发创意及项目、通晓国际文化体育市场运作惯例和资本运营规则的优秀文化体育经营管理人才。
(六)文化、艺术、体育方面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四条 营造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鼓励优秀文化体育人才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的方式来京创业工作:
(一)创办各类文化体育团体或公司。
(二)举办文化体育事业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