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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三)组织招标及履行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第十二条 采购人要依据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及资金进行细化,以表格形式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并批复年度采购计划。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批复按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接到计划和任务通知后,应及时与采购人衔接,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采购方式,高效率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对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按规定需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范程序和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按《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约。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负责;大型设备和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应请质检部门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年度部门预算(内含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要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连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由财政国库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或垫付资金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归集与支付具体办法按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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