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和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
第八条 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指省政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即: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性质为非盈利性独立事业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政府采购。
(二)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
(四)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
(五)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政府采购。
(六)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本系统或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即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拟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归集并支付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对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
(五)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技能标准;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省级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考核。
(六)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七)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