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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
 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3]3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的确定,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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