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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利工作的需要,保障开展专利保护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单位、个人的申请或者委托,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团体、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方面的技术、法律专家进行专利保护鉴定工作。单位、个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保护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保护鉴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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