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
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3]2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统称《
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凡是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