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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
 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3]1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执行及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采购人应根据当年公布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财政厅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一)报送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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