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5日 深地税发[1996]634号)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享受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6〕3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82号文已作规定。对这类企业,如果兴办当年已经投产,则无论其当年是否实际收到工缴费收入,都应按原规定处理,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因未办理免税手续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回,实际免税年限顺延计算;如果兴办当年因故没有投产,企业实际投产年度在1993年以后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现行规定给予“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但对以前已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企业,不可再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