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8日 深地税发[1995]47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强调,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文中“特区内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的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因此,所有内资企业须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经由我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才能执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批准汇缴所得税的企业,其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经我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其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否则,我局有权依法就地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