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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 深地税发[1995]35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市局补充通知如下:对我市的林场、苗圃仍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所得税纳税人;对文件所附名单中列举的单位在我市兴办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一律先按15%税率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免税期可执行到1995年年底,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3日 粤地税发[1995]0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征免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应分别核算各项所得,对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要照章缴纳所得税。实行分别核算有困难的企业,其应税所得可按照应税项目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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