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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
       “三来一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 深地税发[1995]182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5〕115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当时已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照顾的,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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