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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 深地税发[1995]160号)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精神,现对机构从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所有内资、外资机构(企、事业单位),无论其从事证券交易(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的资金来源、性质(专项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凡有交易所得的,均应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和除证券交易外还有其它经营收入及应税所得的单位,其证券交易所得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除证券交易外没有其他经营收入的应税所得的单位,其证券交易收入可扣除证券购进成本和必要费用后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交易中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盈利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扣除证券购进成本的计价可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其他方法。同一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只能选用一种方法;扣除必要费用包括借款利息、从事交易人员的工资、报酬和其他杂项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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