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改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由省单列,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为农民服务的项目建设用地,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费用凡国家有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要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盘活集体存量土地。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8.实行优惠电价。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电,要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9.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大、中、小城市兴办公司、分支机构或连锁专卖店,当地政府不得封锁市场。鼓励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来河南建立农产品配送中心,年营销河南农副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超市集团,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交通、农业等部门共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抓好关键环节和配套体系建设,多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10.培育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要抓住西部大开发、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粮棉购销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落实好国家和省制定的扶持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着重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乡镇企业要根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突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在引导资金投向、政策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方面,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创办或领办农业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把发展工业的理念引入农业生产。
11.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要加快制定扶持政策和示范章程,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注意总结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其组织农民的作用,使农民真正变成市场竞争主体。工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确认和注册办法,为其办理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提供方便。要抓紧组建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已有的协会要适应新的要求,进行合理调整和改组、改造。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搞好各类服务,维护成员权益。供销社要充分利用组织优势和遍布城乡的经营网络优势,创新体制、完善机制、调整社农关系,积极领办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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