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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失效]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扶持力度
  4.增加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都要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要求,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从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龙头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要集中农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等各方面的资金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的多种经营资金、扶贫贴息贷款,每年要拿出80%,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市场建设和生产加工项目;省级预算内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标准农田建设、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等;省农业良种工程、农业技术推广、科技三项费用、“星火计划”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资金,都要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5.加强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新增农业贷款占新增各项贷款的比例要在80%以上,农业地区农户贷款面要在40%以上。农业银行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也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要根据龙头企业的不同特点,简化贷款手续,及时满足需要。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龙头企业,其开户行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实际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优先授予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所需的农产品收购资金,各级农发行要纳入贷款规模,实行封闭运行。要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力度,扩大农户贷款面。对与龙头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农户,可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等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努力满足其资金需求。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对龙头企业联合组建的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各商业银行和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国家级龙头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按照国务院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要认真执行农业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有关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中介组织和相关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印成宣传品,张贴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内,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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