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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应在明年3月2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清理结束后,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执行。
  (二)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其中不符合法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在明年3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经审查后,向社会公布。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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