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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

  改革分配制度。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推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不断完善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鼓励实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资本化的分配方式。
  五、保障措施
  21.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农业科技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每年抓好几项关键技术的研究、示范与推广,为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办几件实事。要建立由科技、农业、计划、财政、金融、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多部门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对农业科技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22.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农业科技投入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每年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其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
  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2004年开始,省科技厅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省财政厅在安排科技三项经费预算时,除保证正常的增长外,再增加500万元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共同重点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或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技术。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除重点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两个基地”建设外,也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成立农业科技基金会,专门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社会效益显著、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具体收购或补贴办法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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