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科技周期长、公益性和区域性强的特点,按照《纲要》要求,对省级农业科研机构进行分类改革:一是对主要从事基础性、公益类,如动植物遗传规律、病虫害灾变规律、土壤改良等基础性研究,农业高技术、重要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农业资源保护等公益性研究,以及品种资源收集与保存、图书情报、监测网络等农业基础性工作的单位,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这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转制,并逐步与原单位分离。二是对从事种子、化肥、花卉、饲料、农药和农产品加工等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技术开发机构,制定优惠政策,创造有利条件,促使其逐步转制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转制后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的科技任务。三是对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
转制农业科研机构,除享受国家、省有关转制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外,优先承担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政府将通过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扶持一批农业科研机构增强科技创新实力,逐步成为新型农业科技龙头企业。
18.建立机制灵活、队伍稳定、网络畅通、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技术特点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向队伍多元化、服务社会化、形式多样化、运行市场化转变,逐步形成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农技推广体系。切实解决部分推广人员素质不高和农业生产一线科技力量薄弱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依托,建立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增强服务功能;改善农业推广机构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技术人员的知识与技术更新,提高整体素质,分流多余的非专业人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在组织形式、服务领域、推广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技术推广形式。
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为农技推广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挥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示范乡镇、农作物品种展览中心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使之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中试、示范和产业化。
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从事相关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形成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企业与农户紧密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