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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中央从2004年起,以财政部核定的2003年出口退税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为确保我市企业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94号)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的规定,建立中央、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即主城区按中央75%、市15%、区10%的比例分担;郊区县(自治县、市)按中央75%、区县(自治县、市)25%的比例分担。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企业出口退税资金需要。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为鼓励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努力扩大出口,在确保全市完成出口退税基数的情况下,对出口增长幅度大的区县(自治县、市),市财政将对其超基数分担部分适当给予补助;对因出口下降,达不到出口退税基数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财政按基数内实际退税数返还影响区县(自治县、市)财力的部分。为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行,凡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市财政将采取专项调度资金等措施予以解决。
  (三)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各地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督促企业加快申报2003年出口货物退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出口退税“老账”的清退工作,对2003年底前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按中央有关文件执行。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深刻理解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部署,将这项改革落到实处。要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一)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进一步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我市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优化贸易方式提供了契机。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加强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加大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支持和鼓励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扩大资源性产品的深加工,延长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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