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4]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明确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实施改革。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保持我市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市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影响财政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利于解决长期积累的出口欠退税问题,有利于保证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利于改善外贸出口企业财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同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也为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的原则,我市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一)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