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6.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依法进行各项统计活动。要依法规范统计行为,把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的轨道。要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改动统计数据。
7.充实和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可设立执法队,或在有关处(科、股)室加挂统计执法队的牌子,并在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兼职的统计执法联络员。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8.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9.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地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10.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系统,并积极实施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延伸。各级统计局要积极参与各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争取在“十五”期间初步建成全省宏观经济数据库,初步建成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服务的统计信息服务系统,更好地适应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四、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11.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责。要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统计调查的管理。所有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必须在调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善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和有关行政资料,在统计业务上自觉接受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