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4年2月11日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域或者设区城市的市区,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并以异地为现居住地,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在同一县(市)离开户籍所在地乡(镇)行政区域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确需适用本规定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