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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紧急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紧急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3]4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把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的具体的工作来抓,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实行市、县政府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抓实。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关。对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一律不许发放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落实并未足额存储的,一律不准实施拆迁。
  三、加强对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和房屋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拆迁委托业务,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房屋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作价,要把拆迁承办、拆迁评估纳入市场机制运作,支持房地产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住宅房屋已经改为经营性用房和拟申请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房屋,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保持稳定、减少群众上访、切实保护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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