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2003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3]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完成今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现将《海南省2003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海南省2003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二、检查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三、检查时间
2003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
四、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房产税等税种和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情况。
(一)是否存在欠税、偷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税收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有无擅自改变税种、税率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税收收入入库级次和退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欠税清缴情况;
(六)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检查方式
2003年11月10日以前,各单位自查。11月21日至12月20日由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抽查。
六、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
检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建立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省本级参加检查的人员分别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抽调,由省财政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