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疫情(特大疫情):本省发生SARS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县(区),且有在本省继续传播的趋势,确定为一级疫情。
(二)分级响应
为科学、经济、有效地防治SARS,省卫生厅根据疫情等级、发展趋势及控制的程度,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或结束响应。
1.四级响应。
国内其它地区出现SARS疫情时,经省卫生厅报请省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口岸把关。在进出我省的重要口岸实行口岸把关。各主要港口、机场启用查验站。对来自疫区或途经疫区进入我省的人员测量体温,对体温异常者询问有关症状,对发热并有可疑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报告、移送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等。
(2)加强信息沟通。省CDC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收集、分析、报告、通报有关信息。
(3)哨点医院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
(4)全省各级卫生行政、疾控、医疗机构及各专业队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防控准备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各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按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三级响应。
本省发生三级疫情后,经省卫生厅报省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坚持四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各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做好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转运和医学观察工作。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
(2)发生疫情的市、县及相关市、县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相关市、县的范围由省CDC划定。
(3)启动定点收治医院。
(4)省卫生厅报请卫生部专家组来琼确诊。
(5)发生疫情的单位、居(村)委会和相关单位、居(村)委会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3.二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