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市、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与驻地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居委会、村委会要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五)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
(六)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要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对所有新聘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在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
(七)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定期进行消毒。
(八)省、市、县(区)宣传文化与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预防SARS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组织开展防治SARS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居民、村民自我卫生防疫意识和能力。
(九)省、市、县(区)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革除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陋习,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省、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和行业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加强SARS防治防护的执法监督工作。
五、疫情分级与应急响应
以本省出现首例SARS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为标志,确认海南省发生SARS疫情。依据国内疫情动态、本省SARS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四个等级,并实行四级响应。
(一)疫情分级。
1.病例确认。
本省首例病例由卫生部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确认。非首例病例由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确认。
2.疫情分级。
四级疫情(预警疫情):国内其它地区发生SARS疫情,确定为四级疫情。
三级疫情(一般疫情):本省发生1例SARS疑似病例,确定为三级疫情。
二级疫情(重大疫情):本省发生1例SARS临床诊断病例,确定为二级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