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疫情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各医疗防疫机构要按国家相关法规和《
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规定准确上报疫情。
(三)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省CDC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工作。市、县(区)CDC承担本辖区内非住院病例的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住院病人的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等工作。
省CDC负责进行抗体检测。
四、应急准备
(一)各市、县和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防治SARS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二)加快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的规划建设与改造。
(三)省卫生厅成立防治SARS专家诊疗、应急行动、流行病学调查、消毒专业队伍,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病例诊断、病人救治会诊、疫区疫点消毒、流行病学调查和对基层的指导工作。各市、县(区)应参照本预案设立专业工作队。
建立海南省传染病专业、呼吸病专业和重症监护病房(以下简称“ICU”)专业医护人员专家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病人或疑似病人集中收治预案、大规模转运预案、呼吸机统一调配预案、医务人员统一调配预案、三级医院对口支援二级医院方案、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定点医院方案。
实施卫生行业全员防治SARS知识与技能培训。其重点对象是专家诊疗、应急行动、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四支专业队伍及定点医院、哨点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确保卫生技术人员能鉴别诊断SARS,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范,实现“四早”目标。
加强、规范发热门诊的管理。省、市、县(区)120急救中心配置专门车辆分别用于运送 SARS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确定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海南省三亚农垦医院为集中收治SARS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的定点医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预案,人员防护方案,建立健全感染控制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