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决策领导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SARS防治工作。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海南省防治SARS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
海南省卫生厅是全省SARS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SARS日常防控工作的业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承担海南省防治SARS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
(三)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指挥部。总指挥由省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疫情等级任命。
指挥部在省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SARS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主要职责是:
1.布置、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防治SARS工作,贯彻落实全国防治SARS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2.指挥、协调疫情的应急处置,落实疫区疫点的隔离及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
3.掌握全国、全省疫情动态,及时向省防SARS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各项工作预案、方案和措施。
4.根据疫情变化,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及响应区域,使防治工作经济、有效。
5.执行全国防治SARS总指挥部、卫生部等有关部委的各项标准、规范、规程、原则,使防治工作科学、规范。
6.发布公告、通告、信息,编发简报、要情。
7.接受投诉、举报并进行查处。对各市县、各部门、重点单位防治工作进行督查。
8.统一调配全省防治资源和储备物资。
9.负责与全国防治SARS总指挥部、省内各市、县防治SARS指挥部的联系,沟通信息,上传下达。
10.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实施社会动员。
(四)市、县(区)政府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SARS防治工作负总责,成立市、县防治指挥部。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SARS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SARS防治措施。
(五)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