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粮食工作的若干意见
(琼府[2003]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粮食供给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贯彻落实2003年10月28日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省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规避粮食供给风险
我省粮食生产水平较低,产量不稳定,经过多年努力,1992年粮食生产总产量突破200万吨,达到203.65万吨,实现人均口粮303.36公斤,基本解决粮食自给问题,其中1999年粮食生产总产量达到231.8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但是,随着城乡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粮食播种面积的调整,给我省粮食自给造成新的压力。在新的形势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全省粮食生产目标:在保持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的前提下,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大幅度提高粮食生产综合能力,确保粮食年总产量不低于200万吨。
(一)加强耕地规划管理。贯彻落实“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方针,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积极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要贯彻落实《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的各项规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总量的最低保护线,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同时,保持水稻年种植面积不少于33.33万公顷,年产量不少于150万吨稻谷。基本农田不得退耕还林、不得挖鱼塘,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时,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并先要落实占补平衡的措施。依法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动土地产权人依法保护耕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