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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二)岗位工作条件;
  (三)岗位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岗位纪律;
  (六)聘用合同期限;
  (七)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单位出资培训后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按规定延退)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条件选择签订何种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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