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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
 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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