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毕业生的就业率作为评估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省外、国(境)外就业。
七、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21、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学校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按照国务院规定,各地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20%,实行专款专用。省财政、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从2004年起,省本级要将教育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增量中的20%、教育经费增量中的20%,作为发展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高、中等职业教育骨干示范学校、示范专业、实训基地、课程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项目建设。农业经费增量的10%、存量的5%可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科技经费增量的10%、存量的20%可用于职业教育中的科技攻关等项目支出。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对省拨专项经费各地要等额安排配套经费。
22、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援助机制。从2004年起,省、市、县政府分别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和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生予以资助。
23、各类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4、积极利用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建设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对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其资助、捐赠金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捐赠数额巨大的,各级政府应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