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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五、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
  14、各地要以现有各类教育资源为依托,建立社区教育机构,针对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开展社区教育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社区教育试点,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习型企业、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市的创建活动,为构建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
  15、各高、中等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城镇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纳入工作日程,充分利用人才和智力优势开展各种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16、大力开展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稳定就业,促进再就业。各行业、企业要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认真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加快建立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制度。要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技能培训,加大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高级技工和技师在职工队伍中所占的比例。
  17、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文明、卫生、法律常识、技术技能、文化知识的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也必须从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岗前培训。
  六、进一步推进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18、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9、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和其他高中等职业学校中的省级、国家级示范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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