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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煤炭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煤炭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煤炭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生产建设兵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对全区落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凡没有按要求关闭淘汰落后矿井的地方和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煤炭工业淘汰
           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
      贸易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实施以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规划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煤炭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02]155号)规定,属于规划淘汰落后的矿井一律在淘汰期限内限水平开采,不得进行水平延伸,不得动用规划的资源,到期予以关闭。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会同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公布2003、2004及2005年分年度的淘汰落后矿井名单,对列入淘汰落后名单的矿井,将不再延续或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关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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