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发展林果业、速生丰产林的积极性。农民拥有的林地和种植的林果、林木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要依法坚决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要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中止和撕毁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经营合同。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使农民通过发展林果、种植树木得到长期的实实在在的收益。
对各类投资主体营造的林木,凡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宜林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植树造林的,免征地方税。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以承包、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有偿转让和作价入股,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3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其他经营。
16.改革现行平原林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采伐平原人工林收取的育林基金,只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取消采伐平原人工林按销售收入征收2%护林防火费的规定;试行平原人工林木材疆内运输不再办理木材运输证。林果业生产逐步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只征收农业税。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等免征农业特产税。林木种苗以及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原木的农业特产税。
17.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贯彻落实。同时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18、实施退耕还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妥善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因此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由自治区报国务院,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19.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对农民生产的木材允许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加林业产业发展的活力。
四、继续加强生态建设,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生态保障
20.发展经济,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发展方针,切实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生态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生态监测体系,强化荒漠化治理,坚决保护好现有天然植被,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逐步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