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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贯彻自治区南北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
  9.积极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优势产业。要紧密结合农民增收,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步伐。鼓励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和承包土地种植用材林,通过深化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新建100万亩速生丰产林,使木材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8%。把巴州、阿克苏、喀什、伊犁地区建成我区较大规模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并逐步形成林纸、林板一体化产业。
  10.在稳定林地所有权基础上,放宽、放活林地经营权。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平原地区现有人工林,大胆进行林权制度改革。除国家公益林及风沙前沿、生态区位特别重要、采伐后难以恢复的森林严格保护外,其他农田防护林、薪炭林的经营权可以采取拍卖等多种形式,明确林木所有权,归农民所有,由农民自主进行经营、管护和采伐,保证采伐后及时更新。
  鼓励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当前要重点推动国有和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尚未确定经营主体或者经营者一时无力造林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其提供给有能力造林的组织和单位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
  11.农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用材林,农民有处置权、经营权、采伐权、收益权,其林木的采伐、运输、销售不需办理批准手续。
  农民个人、农村集体、非公有制企业在非林地投资营造用材林木的,不列入林地范围,其经营权、采伐权完全放开,实行“谁造谁有,自主经营,自由处置,利益归己”的政策,按市场需求采伐、销售、加工。林木所有者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免收育林基金。
  对现有集体营造的林木,达到成熟期的,在保证采伐后及时造林的前提下有步骤地进行采伐。
  12.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积极发展木材加工业尤其是深加工业,提高木材利用率,增加产品附加值。要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推广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方式,加快发展用材林,对龙头企业参与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的,在工程立项、林业贴息贷款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13.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用材林。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国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工作人员,都可以单独或合伙投资参与用材林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他们参与林业建设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落实政策机制,促进和保障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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