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以上开发区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审批和总体规划面积的调查摸底,现有的1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都分别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与其他省份相比,山西是设立开发区最少的省份,并且只有高新区和经济区两类开发区,没有出现盲目设立和扩建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的情况。但在总体规划面积方面,少数开发区未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面积进行规划,都是经所在市、县或原地区行署批准重新确定或增扩总体规划面积的,这些做法是不符合关于开发区调整、增扩总体规划面积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如侯马、运城、风陵渡、榆次等开发区。目前存在问题的主要是各地、市、县自行设立的各类经济园区。
三、严格开发区的审批、规范总体规划面积管理
为防止盲目设立和扩建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造成大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的现象,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正确引导和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要求,严格控制和规范省级开发区之外再设立各类专业园区。如确需设立的,要经省人民政府统一归口管理,使各类开发区的发展步入合法、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已设立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面积进行规划建设,不得擅自突破规划开发占用土地进行出租、转让。
(三)已批准的总体规划面积已开发完或不足以发展使用,确需增扩或需调整原管辖范围的,必须按程序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现已经所在市(地)批准,而未经省人民政府审批重新确定管辖范围,或增扩、调整总体规划面积的侯马、运城、风陵渡、榆次等开发区,鉴于已经完成规划的实际情况,须在今年11月底前补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完善总体规划手续。
(四)要建立和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的管理制度。严禁非法买卖开发区内的土地,并对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开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以保证开发区的土地使用合法、合理,节约土地资源,保证农民利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